李光秀、高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603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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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603执967号案件名称
李光秀、高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光秀;高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60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秀,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电力局家属楼。被执行人高军,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靖边县天赐湾乡马宁村。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高军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3.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被执行人高军未显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通过税务机关查找到其纳税账户。4.本院干警打电话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榆林市靖边县天赐湾乡马宁居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高军在他们居民委员会居住,具体收入等不清楚。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高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采取限制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强秀梅审判员 杜志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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