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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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196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张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196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冀南新区科创城内中华大街东侧。法定代理人:石仁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辉、徐笑笑,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丽,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张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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