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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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611号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晓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611号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斌,系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磁县。被告:杨晓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梦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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