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227财保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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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财保5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财保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50号凤凰智谷B栋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0571H。法定代表人:罗伟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甲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晃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22NG76。法定代表人:贾卫兵,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湘1227财保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账户XXX,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直至账户余额满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账户XXX,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直至账户余额满29052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南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罗 军代理书记员 李钇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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