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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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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2951号
  • 案件名称

    李俊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俊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2951号被执行人:李俊锋,男性,1973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俊锋已经于2017年11月14日缴纳罚金5000元,已经履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豫1082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俊锋已经于2017年11月14日履行(2017)豫1082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俊锋一案,驳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红杰审判员 :张建岭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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