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凯、黄茂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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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568号案件名称
熊凯、黄茂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凯;黄茂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568号原告:熊凯,xxx。被告:黄茂云,xxx。原告熊凯诉被告黄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熊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凯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凯负担。审 判 员 易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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