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张超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5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58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张超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张超文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负责人:杨光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超文,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石马村3组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超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522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7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分别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因双方当事人尚在协商,申请人申请不予冻结其保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当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当日,申请人以正在协商之中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2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