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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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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95号
  • 案件名称

    牟某某、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牟某某;庞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被执行人庞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陕0728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庞某某应偿还原告牟某某借款本金12000元,2013年1月28日之前的利息10666.67元,小计22666.67元,后续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庞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牟某某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借款本息38189.67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庞某某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通过电子(微信)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除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庞某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南关分理处账号为2706080301109000578105账户内存款3159.53元和冻结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实际控制金额6.97元)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庞某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偿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无法掌握庞某某具体下落,无法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9月2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予以通报并进行终本约谈,其确认被执行人庞某某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日,申请执行人牟某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3159.53元(有牟某某领条载卷备查)。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8189.67元,受偿3159.53元,未受偿35030.14元。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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