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宗湖、石通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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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55号案件名称
谭宗湖、石通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谭宗湖;石通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谭宗湖,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石通柏,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宗湖与被执行人石通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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