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心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恢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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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恢411号案件名称
吴心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心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恢411号申请人吴心俊,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4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崇文街西段(潼鑫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660294825U;法定代表人:胡琦,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心俊与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2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25民初1396号事判决书、(2019)川072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吴心俊与被执行人共同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工程款3761208.6元;二、被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申请人和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1396号事判决书第六项‘限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全额收取工程款后五日内向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等额的四川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利息不开具发票)”的权利,并不要求申请人和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该税费由被执行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3761208.6元额度内代为以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缴税的责任和义务由被执行人独立承担,申请人和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三、申请人和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第二条内容代为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和承担缴税的责任和义务,并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剩余工程款3761208.6元的执行;四、被执行人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办理以下位于梓潼县“上城金座”商铺(门牌号为××、1-1-3、1-1-6、1-1-7、1-1-9、1-1-14、1-1-16、1-1-18、1-1-19、2-1-2、2-1-4、2-1-5、2-1-6、2-1-7、2-1-8、2-1-9)的网签备案手续。五、双方各自按第四条的约定履行完毕后,则视为(2017)川0725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072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履行完毕,并由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以上协议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若违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以上协议均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我院予以认可。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川0725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晓凤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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