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培成、隆昌市人民法院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10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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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10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龙培成、隆昌市人民法院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龙培成;隆昌市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109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隆昌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龙培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现羁押于内江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02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培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标的141.4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龙培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同时,向被执行人村社调查了解其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龙培成名下在宜宾市翠屏区有住房一套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0)川102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的责令退赔141.4万元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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