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鸿丰种业、张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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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252号案件名称
双阳区鸿丰种业、张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双阳区鸿丰种业;张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12民初2252号原告:双阳区鸿丰种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建龙第一城107门市。经营者:王启君,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强,男,199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原告双阳区鸿丰种业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双阳区鸿丰种业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双阳区鸿丰种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阳区鸿丰种业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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