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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睿浪电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慈利县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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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2196号
  • 案件名称

    慈利县睿浪电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慈利县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慈利县睿浪电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慈利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民初2196号原告:慈利县睿浪电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岩板路南街居委会大门旁。法定代表人:柴赢,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男,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慈利县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中路(桂花巷)。负责人:甄铁。原告慈利县睿浪电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慈利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慈利县睿浪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利县睿浪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怀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超书 记 员 杨金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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