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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军、长春市鼎越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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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693号
  • 案件名称

    金利军、长春市鼎越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金利军;长春市鼎越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693号申请保全人:金利军,男,1970年1月23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保全人:长春市鼎越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21世纪商务总部B座8楼801。申请保全人金利军与被保全人长春市鼎越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查封担保人金学明名下所有位于长春汽车开发区长沈路2488号中铁国际花园四期69#、91#、92#楼306号,建筑面积107.63平方米(产权证号: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丘地号7-4/594-2306)房屋(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日期2021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4日),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市鼎越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长春绿园支行42XXX40账户内存款88,692.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市鼎越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长春兴城支行42XXX21账户内存款88,692.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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