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清、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6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661号案件名称
李良清、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良清;姚建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7661号原告:李良清,男,汉族.被告:姚建军,男,汉族.原告李良清与被告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良清、被告姚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良清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月利率1.5%计息至兑现完毕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3日,被告姚建军向原告李良清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被告借款后于次年农历1月24日偿还利息4500元,至今再未支付本息。原告多次持借据向被告追索该笔欠款,被告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李良清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1年4月13日被告姚建军向原告李良清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姚建军辩称,原告所述借款50000元属实,约定月利率1.5%也属实,借款后偿还了4500元也属实,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希望能给原告分期分批偿还。被告姚建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4月13日,被告姚建军因建房向原告李良清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立有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4500元,后经原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良清持被告姚建军所立条据向被告索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31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从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对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计算。本案起诉时间为2021年8月3日,2021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为3.85%,该年利率的四倍为15.4%,故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兑付完毕时止。因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利息4500元,故在兑付时应当予以扣除。原告主张本案的其他费用,因原告未提供本案其他费用支出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姚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良清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兑付完毕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兑付时扣除已付利息4500元。二、驳回原告李良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姚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姮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东、祝红思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92号 下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