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璐、胡文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12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269号
  • 案件名称

    韩璐、胡文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韩璐;胡文泽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韩璐,女,1991年8月8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胡文泽,男,1966年12月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韩璐与被执行人胡文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胡文泽财付通[email protected]帐户内存款共计326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上述执行回款3210.00支付至韩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胡文泽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