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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利英、都江堰市沿江卫生院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181行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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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1行保2号
  • 案件名称

    罗利英、都江堰市沿江卫生院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罗利英;都江堰市沿江卫生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1行保2号申请人:罗利英,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四川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都江堰市沿江卫生院(原都江堰市柳街镇卫生院)。地址:都江堰市石羊镇万年台街1号。负责人:黄原。申请人罗利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禁止上述被申请人在396055.6元的范围内向成都浜润药业有限公司(原成都慎微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浜润公司、慎微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债权人付款。其提供了相关对账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民事判决书载明慎微堂公司已于2020年5月25日变更为浜润公司;该公司对上述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系由都江堰市医院事务中心代为支付。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川分编号:2021字第2008号)为申请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都江堰市沿江卫生院在396055.6元的范围内向成都浜润药业有限公司(原成都慎微堂药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其他债权人付款。案件申请费2500元,申请人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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