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孙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9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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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9757号案件名称
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孙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孙昊;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9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电商大厦8楼803室。法定代表人:李艳,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影,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昊,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树,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系孙昊的表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77号二、三层。负责人:于利民,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昊、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杨**将孙昊撞伤是否发生在送餐途中这一事实认定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结合有关证据,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退还给上诉人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李 丽审 判 员 周玺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志真书 记 员 许潆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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