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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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642号案件名称
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城西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梅林村智安组法定代表人:徐建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1执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小平审判员 洪 灏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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