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香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7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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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7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香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香妹;邓联国;肖惠云;邓锦锟;邵阳市粒粒爽米厂;洞口县邓世绿色农业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唐政,董事长。被执行人:丁香妹,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邓联国,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肖惠云,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邓锦锟,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邵阳市粒粒爽米厂,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青云村彭家组。投资人:丁香妹。被执行人:洞口县邓世绿色农业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高沙镇青云村彭家组。法定代表人:丁香妹。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6月9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丁香妹、邓联国、肖惠云、邓锦锟、邵阳市粒粒爽米厂、洞口县邓世绿色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香妹、邓联国、肖惠云、邓锦锟、邵阳市粒粒爽米厂、洞口县邓世绿色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丁香妹、邓联国、肖惠云、邓锦锟、邵阳市粒粒爽米厂、洞口县邓世绿色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21年9月13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丁香妹、邓联国、肖惠云、邓锦锟、邵阳市粒粒爽米厂、洞口县邓世绿色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丁香妹、邓联国、肖惠云、邓锦锟、邵阳市粒粒爽米厂的投资人丁香妹、洞口县邓世绿色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香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95255.0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95255.0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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