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杨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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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646号案件名称
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杨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杨培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646号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南河名城4栋1单元十七层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MA65L00U2N。法定代表人:徐启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诗皓,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培俊,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杨培俊已缴纳物管费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思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介洛小明书 记 员 罗 晓 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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