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巨鹏、赫晓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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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074号案件名称
赫巨鹏、赫晓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赫巨鹏;赫晓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074号 原告:赫晓利,女,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009230060。 被告:赫巨鹏,男,汉族,1955年4月22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隔壁,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504220050。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晓利与被告赫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赫晓利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赫晓利负担。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姬 慧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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