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献宽、赵玉箱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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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1908号案件名称
秦献宽、赵玉箱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献宽;赵玉箱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秦献宽,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被执行人:赵玉箱,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我院立案执行的秦献宽与被告赵玉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3980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8民初4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邢艳丽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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