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艳与邓川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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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2896号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邓川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春艳;邓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2896号原告:王春艳,女,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邓川,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王春艳与被告邓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王春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艳负担。审判员 吴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成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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