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永涛、韩岗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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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1028号案件名称
米永涛、韩岗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米永涛;韩岗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米永涛,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北园则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710084215。被执行人:韩岗岗,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宝塔区姚店镇,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810085233。本院在执行米永涛与韩岗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米永涛与被执行人韩岗岗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米永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请求本院批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10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新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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