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赵廷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再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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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再184号案件名称
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赵廷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赵廷菊;大连中百嘉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王春意;王忠奇;唐秋娣;李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再184号上诉人: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李官镇华铜。法定代表人:王春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桦、庞理鹏,均系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赵廷菊,女,1956年8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王杰,均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连中百嘉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兴岛经济区石城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意,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春意,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审被告:王忠奇,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审被告:唐秋娣,女,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审被告:李雪,女,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雅童,系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廷菊及原审被告大连中百嘉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王春意、王忠奇、唐秋娣、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嘉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大民一终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准许嘉泰公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大检民(行)监[2019]2102000027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辽02民抗2号民事裁定,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辽02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嘉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桦,被上诉人赵廷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王杰,原审被告大连中百嘉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王春意、王忠奇、唐秋娣、李雪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雅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再1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廷菊与嘉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系借新还旧,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第一、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本案中,赵廷菊非案涉旧债的债权人,其与嘉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后,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指示付款通知书的内容将710万元转入指定收款人戴金娘的账户,戴金娘将710万元转入陈国权账户160万元,转入冯玉枝账户550万元。结合当日相关人员往复转账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赵廷菊与嘉泰公司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赵廷菊与嘉泰公司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却根据案涉旧债的借款本金、应保护的利息及还款情况,认定本案借款本金3507486元,存在矛盾。第二、借新还旧一般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新借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借款。检察机关对本案审查过程中,赵廷菊与关联案件当事人陈国权、冯玉枝提交的《关于赵廷菊、赵廷菊、陈国权诉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王忠奇、王春意等民间借贷案件情况说明》称:“我们也拿不出2240万元帮助完成这个还款路径,好不容易凑了七百多万元,因此才选择用三个新的债权人即赵廷菊、陈国权、冯玉枝与嘉泰公司及王忠奇、王春意、唐秋娣、李雪等六位分别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等文件,三笔出借款都是用这仅有的七百多万元来回转账完成的。”结合赵廷菊等人往复转账的事实,以及赵廷菊与嘉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嘉泰公司偿还67.2万元转账到辽宁英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淼账户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赵廷菊与嘉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系借新还旧,基本事实不清。第三、一审法院再审在未通知案涉旧债的债权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在判决中对旧债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实际对旧债作出处理,亦有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全面审核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宋 君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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