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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东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吉0282民初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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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1312号
  • 案件名称

    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东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东社;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吉0282民初1312号原告: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西社。法定代表人:姜立波,村主任。原告: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东社,住所地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东社。负责人:吕军,社主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永吉街宏伟路。法定代表人:姚运龙,总经理。被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新能源产业园(公吉乡)。法定代表人:姚运龙,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1:刘彦龙,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高迎喜,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东社与被告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两个被告共同向两原告一次性支付2019年至2021年三年的塌陷补偿款,共计398,124元;2、判令被告从2022年开始,逐年准时向两原告支付塌陷补偿款;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各方同意解除《土地塌陷赔偿协议书》,土地由原告村民继续耕种和管理;二、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398,124元土地塌陷补偿款及132,708元土地复垦费;三、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后,由原告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被告有任何关系。同时该塌陷地块由取得补偿款和土地复垦费的村民负责复垦,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费用;四、被告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后,原、被告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原告及村民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再就此事宜向被告提出任何赔偿费用及其他要求,否则原告须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赔偿款并向被告承担50万元违约金;五、原告同意被告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被告向原告指定的账户付款即视为原告收到款项。原告与指定账户所有人之间的任何纠纷与被告无关;原告指定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桦甸市永吉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账号:XXX开户银行:桦甸农商行营业部六、本调解协议为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七、原告享有对本调解协议签订以后侵害其土地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赔偿的权利;八、本协议内容各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明确理解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对此协议的处理结果完全满意;九、本协议是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方应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原告一份、被告一份、桦甸市人民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十、原告方27户村民一致同意:由永吉街道集厂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集厂子村东社负责人和委托的律师有权在桦甸市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中代表27户村民签字(27户村民签字按印附调解书),并认可桦甸市人民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十一、案件受理费3,636.00元由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十二、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636.00元,由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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