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正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3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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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3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正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正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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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谌丽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元桥,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清收办员工。被执行人:王正莉,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正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湘12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正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7日、4月19日、6月23日、8月24日、9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王正莉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正莉名下有牌号为湘XXXXXX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类型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本院已对该车予以查封并移交交警部门协助扣押,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5日、4月26日分别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4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正莉适用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于2021年9月24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20505.02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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