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长亮、何建君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督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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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督65号案件名称
陶长亮、何建君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陶长亮;何建君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督65号申请人:陶长亮,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何建君,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陶长亮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长亮向被申请人何建君主张的资金利息(佣金)不明确,且是否应赔偿其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佣金损失,缺乏当事人合意,故申请人陶长亮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长亮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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