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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长亮、何建君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督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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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督65号
  • 案件名称

    陶长亮、何建君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陶长亮;何建君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督65号申请人:陶长亮,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何建君,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陶长亮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长亮向被申请人何建君主张的资金利息(佣金)不明确,且是否应赔偿其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佣金损失,缺乏当事人合意,故申请人陶长亮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长亮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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