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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南、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2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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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2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海南、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海南;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海南,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麻园山。法定代表人:唐跃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海南与被执行人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材料,称其愿意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因该安置小区规划、报建等历史遗留问题,该房屋一直达不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现正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协调解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经本院查明,该房产暂未达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条件,暂无法强制执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可在该房产达到办理过户手续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该房产达到办理过户手续后,再行向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审 判 员  陈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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