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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芳、刘海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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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707号
  • 案件名称

    高利芳、刘海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利芳;刘海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1707号高利芳、刘海娥:本院在执行高利芳申请执行刘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娥向申请执行人高利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金6万元从2013年4月30日起,本金2万元从2012年8月8日起,本金2万元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海娥按约将案款4万元打入法院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高利芳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利芳自愿承担,执行费1430元由被执行人刘海娥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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