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芬、成都市稀丽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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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103号案件名称
杨琼芬、成都市稀丽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琼芬;成都市稀丽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杨琼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成都市稀丽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金星乡黄泥村。法定代表人:张树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5009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市稀丽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4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稀丽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和网络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2021年5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稀丽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大邑县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二年,因被查封设备陈旧,价值较低,且系生产必需设备,暂不宜处置;2021年6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稀丽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号1栋18楼1、××2号房产(监证02*3),查封期限三年,系轮候查封,该房产抵押给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邹 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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