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兵、余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14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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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4305号案件名称
王成兵、余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成兵;余强;邬康勇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4305号原告:王成兵,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余强,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邬康勇,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王成兵、余强与被告邬康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王成兵、余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兵、余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计2386元,由原告王成兵、余强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 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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