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鹿爽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2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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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2735号案件名称
张洁、鹿爽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洁;鹿爽;抚顺市介元名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2735号原告:张洁,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告:鹿爽,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抚顺市介元名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李石彰武路北段高丽花园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冯志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张洁与被告鹿爽、抚顺市介元名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张洁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纯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 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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