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涛、王杰涛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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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89号案件名称
王杰涛、王杰涛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杰涛;王杰涛;王涵玥;王涵玥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8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2009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XX商城,系合阳县第三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路XX段XX商城。系原告王某甲之母。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号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4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抚养费15000元,2、被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购买5000元钢琴一架。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和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尚有14000元(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抚养费没有支付,钢琴折价5000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19000元。2、被执行人两天内支付3000元,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500元,直至19000元支付完毕为止。以上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4执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康 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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