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艳红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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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809号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艳红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艳红;杨胜海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809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王艳红,女,1973年5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胜海,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艳红、杨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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