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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海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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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海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海江;李彩霞;王洪兴;王洪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被执行人林海江,男,生于1979年7月5日。被执行人李彩霞,女,生于1983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王洪兴,男,生于1965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王洪艳,女,生于1966年3月10日。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海江、李彩霞、王洪兴、王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林海江、李彩霞应当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借款利息65840元(利息截止2020年6月21日,后期利息续计),本息合计665840元。二、王洪兴、王洪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458元,由林海江、李彩霞承担。因林海江、李彩霞、王洪兴、王洪艳未主动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彩霞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230.36元,林海江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7764.27元,王洪兴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6532.9元,王洪艳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1007.84元,以上合计15535.3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向申请人支付14125.37元,扣收执行费1410元;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海江、李彩霞、王洪兴、王洪艳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林海江、李彩霞、王洪兴、王洪艳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10458元、执行费9163元;2、被执行人林海江、李彩霞、王洪兴、王洪艳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3、被执行人林海江、李彩霞、王洪兴、王洪艳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本案所有本息。综上,本案已向申请人支付14125.37元,扣收执行费1410元,申请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61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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