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燕、李世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2021)豫1121民初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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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569号案件名称
赵晓燕、李世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晓燕;李世强;聂娟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569号原告:赵晓燕,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世强,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聂娟娟,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赵晓燕与被告李世强、聂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赵晓燕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燕负担(已缴纳)。审判员张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仇小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569号原告:赵晓燕,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世强,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聂娟娟,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赵晓燕与被告李世强、聂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赵晓燕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燕负担(已缴纳)。审判员张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仇小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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