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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德江宏达分公司、邓平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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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00号
  • 案件名称

    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德江宏达分公司、邓平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德江宏达分公司;邓平;杨晓春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00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德江宏达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法定代表人:罗俊,公司负责人。诉讼委托代理人:马金娥,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平,男,1981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杨晓春,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河南庄91号附24号,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德江宏达分公司与邓平、杨晓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平、杨晓春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德江宏达分公司人民币301912.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220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德江宏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邓平、杨晓春银行存款可控金额为2945.47元,本院已扣划。邓平无车辆登记信息、杨晓春有号牌为贵AGK755贵A5868F的车辆,但未找到该车下落,邓平无工商登记信息,杨晓春有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邓平、杨晓春注册有德江官林茶业有限公司,但无法处置。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德江宏达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金额进行了电话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唐 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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