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霞、陈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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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604号案件名称
李明霞、陈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明霞;陈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1971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钟环小区66号。被执行人:陈良,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利民路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霞申请执行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陈良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尚欠借款1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良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良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陈良偿还申请人李明霞借款11000元,偿还方式为:由被执行人陈良于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4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4000元,于2022年4月0日前偿还4000元(其中利息1000元,其余利息部分李明霞自愿放弃)。二、若到期未履行,将恢复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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