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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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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景春莉;刘殿仁;刘振洋;曲敏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1号新地中心15层7、8、9室。法定代表人:袁国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健,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村。法定代表人:王秀清。被执行人: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赵屯乡郑屯村。法定代表人:景春莉。被执行人:景春莉,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殿仁,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振洋,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曲敏捷,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景春莉、刘殿仁、刘振洋、曲敏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2017)辽0281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729209.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景春莉、刘殿仁、刘振洋、曲敏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景春莉、刘殿仁、刘振洋、曲敏捷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已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权证号为瓦国用(2013)XX号土地使用权;继续查封位于瓦房店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的权证号为X00、X01、X02、X03号四处厂房;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权证号为瓦国用(2010)XX号土地使用权;继续查封位于瓦房店市赵屯乡郑屯村的权证号为X7、X8、X5号三处厂房,上述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查封的案号为(2019)辽028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院冻结景春莉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曲敏捷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刘殿仁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的期限均为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冻结刘殿仁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查控,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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