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龙、赵永民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6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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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6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亚龙、赵永民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亚龙;赵永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1621号之一原告:赵永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凯,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灯塔,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瀚文,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民与被告张亚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永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2303.5元,由原告赵永民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甜甜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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