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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文广、乔仲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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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183号
  • 案件名称

    乔文广、乔仲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乔文广;乔仲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183号申请执行人:乔文广,男,汉族。被执行人:乔仲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乔文广与被执行人乔仲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乔仲雄向申请执行人乔文广偿还借款25000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乔仲雄向申请执行人乔文广偿还借款250000元,于2021年9月2日起每月2日前私下偿还5000元,直至兑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乔文广与被执行人乔仲雄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不放弃对利息的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318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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