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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苏庆、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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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55号
  • 案件名称

    原苏庆、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原苏庆;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原苏庆,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沁水县嘉峰镇。法定代表人:赵小东,武安村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原苏庆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原苏庆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8750元及利息17837.11元(以3875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6日,本院扣划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丰支行的存款57452.11元(含执行标的额38750元及利息17837.11元、执行费481元、案件受理费384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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