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张新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2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284号案件名称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张新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张新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284号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26364J),住所地:西宁市昆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桓,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新兰,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苏婷书记员 马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彦宁、吉林省麒鸣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422执522号 下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