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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张新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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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284号
  • 案件名称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张新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张新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284号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26364J),住所地:西宁市昆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桓,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新兰,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苏婷书记员    马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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