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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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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317号
  • 案件名称

    李付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付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317号被执行人:李付俊,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邱县。关于被执行人李付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43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退赔义务,经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利民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开户信息,本院予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付俊2667.16存款3997.69元,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2021年9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李付俊存款2667.16元,被执行人李付俊尚有罚金20000元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721992.84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李付俊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存款已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义务。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维民审判员  冯燕霞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东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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