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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俊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恢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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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恢145号
  • 案件名称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俊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俊峰;杨明;牟元金;薛玉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恢145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俊峰,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杨明,女,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牟元金,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薛玉梅,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刘俊峰、杨明、牟元金、薛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436.21元,案件受理费3909元,执行费26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俊峰、杨明、牟元金、薛玉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案管系统线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记录,但存款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余额较小的开户账户采取扣划措施。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薛玉梅所有的登记在允元金名下的鸡东县(建筑面积74.50平方米)启动拍卖措施。经两次拍卖案外人竞买该房屋,拍卖所得款110784元,用于抵偿本案的执行款110784元。被执行人无企业工商登记登记信息。本院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俊峰、杨明、牟元金、薛玉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俊峰、杨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刘俊峰、杨明应履行执行标的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升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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