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斌、宫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2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235号案件名称
高海斌、宫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海斌;宫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斌,男,200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宫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高海斌与被执行人宫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702.80元及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的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7、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179号 下一篇 对孙远祥的支付令申请不予受理民事通知书(2021)吉0112民督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