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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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349号案件名称
王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 0928 民初2349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地址: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59。 负责人:郭振军,男,1969 年 4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安 康市汉滨区育才路 94号1栋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0138。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主峰,该银行职工。 被告:王**,男,1984年 3月 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XX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37。 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邮政银行于2021年9月2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0元,减半收取13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刘 小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舒书 记 员 刘 玉 凤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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