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恢67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恢675号之一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羽;乔建;姚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恢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4429-4,住所地新浦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军羽,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乔建,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姚金华,男,住连云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军羽、乔建、姚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商初字第260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网络拍卖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杨 路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